裁判文书详情

刘爱勤刘爱玲刘爱民刘**与刘**商丘**产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刘**、刘**与被告刘**、刘**、刘**、刘**、商丘**产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刘**、刘**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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