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刘**、刘**与被告刘**、刘**、刘**、刘**、商丘**产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刘**、刘**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