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百合、李**、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漏列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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