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河南科**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河南科**属医院(以下简称河科大一附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周**与河科大一附院建立劳动关系后,河科大一附院未依法为周**缴纳各项保险,支付加班、年休假工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河科大一附院提交答辨意见称:洛阳春都集团已为周**交纳了2012年6月份以前的社保费用,河科大一附院不应重复缴纳。周**与河科大一附院签订劳动合同时己约定,工时制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根本不存在加班情况,不应有加班工资给付,请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征缴,并实行统筹调剂安排,周**于1995年1月与洛**都集团建立劳动关系,该集团己将周**2012年6月份以前社保费用全部缴纳完毕,河科大一附院不应重复缴纳,生效判决对周**主张河科大一附院缴纳、支付社保费用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支付加班、年休假工资问题,因周**与河科大一附院签订劳动合同时己约定,工时制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故原审对周**加班工资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