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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姚**、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群诉被告姚**、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应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群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姚**向原告杨*群借现金7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但是在2015年1月20日前后被告姚**突然中断一切电话联系,至今全天24小时关机,联系被告姚**工作单位交**行西苑支行,得知被告姚**已辞职。原告现在已和被告姚**失去联系。原告获知被告姚**已经于2014年12月在孟津县民政机关同其丈夫即本案被告张**申请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且被告姚**同时已将其大量家庭财产转移至张**名下,系明显的逃避债务行为,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姚**、张**归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并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姚**、张**共同辩称:姚**已经归还原告杨**16万元;姚**借款后不是不积极的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在积极争取早日归还借款;在此期间,姚**委托律师多次与杨**以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姚**与张**已经解除夫妻关系;借条上没有张**签字,不能认定为张**和姚**的共同债务。而且双方在借款到期之前已经离婚,该债务由姚**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原告杨**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将687400元转入被告姚**提供的尚亮名下银行账户。2014年10月24日,被告姚**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杨**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杨**现金七十万元整,期限三月,月息1.8%,每月20日付息,到期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姚**、张**归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并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姚**和张**于2006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的借条一份、中信**城支行出具的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两份、洛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姚**和张**的婚姻关系登记信息单一张、及庭审中双方的一致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群诉称向被告姚**出借人民币70万元,但实际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姚**交付了6874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杨*群与被告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杨*群请求被告姚**偿还70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实际借款人民币6874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姚**向原告杨*群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张**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姚**、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借款人民币687400元;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8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14820元,由被告姚**、张**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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