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吉**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洛阳市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