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代进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居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代进城及案外人李**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郭**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