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70元,共397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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