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洛阳市**生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6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下达的(2014)洛吉环字第448号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生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作出的(2014)洛吉环字第448号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