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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根诉被告范**、范**、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根诉称:2013年,三被告共同承包河口水库施工工程,其向被告工地供应内胎等货物,被告累计欠其货款82054元,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其货款820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范**、范**、王**,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1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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