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一案,原告焦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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