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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一案,原告焦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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