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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昌诉被告韩**、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昌诉被告韩**、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韩**偿还原告本金3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246.6万元;2、判令被告河南**限公司承但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诉讼请求减少仅偿还本金300万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谢*昌于2015年5月12日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要西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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