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飞**限公司与被告宜都钦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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