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濮阳**限公司、濮阳荣**限公司、王**、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濮阳荣**限公司、王**、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32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