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濮阳荣**限公司、王**、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32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