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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度国志与度国柱、李**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度国志与度国柱、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西**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西城民初字第56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度国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度国志上诉称,一审定性错误,双方是因物权被侵害引起的侵权纠纷,一审定性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当。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将毫无法律效力的村委会及镇建设发展中心的证明作为定案依据,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度国志持有的其父亲度景川的宅基地使用证所载的双方所争议的院墙所在位置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且在被上诉人建房之前已经存在,双方的纠纷系院墙的权属问题,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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