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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有限公司与河南京**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京**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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