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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泉**司郑州分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银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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