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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诉被告张**、田**、郭**、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张**、田**、郭**、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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