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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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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