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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诚重**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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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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