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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英诉被告蒋**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英诉被告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英诉称,2011年7月16日,蒋彪借原告现金150000元,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蒋**为借款做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蒋彪共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蒋**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本金和利息,但被告总是予以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1月8日,借款人蒋*已经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被汤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的规定,因涉案借款的借款人蒋*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所涉款项属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范围,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原告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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