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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公司(以下简称压力容器公司)与被上诉人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庞**于2015年7月8日向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压力容器公司立即归还庞**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4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2分计息)。沁**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压力容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压力容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杨**,被上诉人庞**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谷四新(2015年6月30日已不再是股东)经手于2013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加盖了被告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经原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付。此为本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有约定,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是谷四新个人借原告的款等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庞**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3年7月14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320元;由被告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压力容器公司上诉称,原审认为上述人和被上诉人存在借款关系,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款被诉人20万元借款,依法不能成立。具体理由:第一、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据存根不是借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原审以收据存根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借款关系成立的依据,属认定错误。第二、收据存根上会计任**”的名字系谷**书写,非任**写,借款没有交给上诉人,也没有打入上诉人账户,而是被上诉人将借款直接支付给谷**,这是原审查明的事实,但原审却做出了与客观事实相反的结论。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第三、加盖有上诉人印章的收据存根,是谷**在空白单据上事后添加,盖章在先,谷**添加在后,有悖于开票常理的理由,原审仍做出认定,足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的错误。第四、谷**不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仅是从事销售的工作人员,其物权代表上诉人进行借款,谷**的借款行为系个人行为,不代表上诉人。综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由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原审的误判。故提起上诉,请依法撤销沁阳市(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庞**答辩称: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压力容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压力容器公司的上诉意见以及被上诉人庞**的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压力容器公司认为:对方提供的所谓借据上没有出纳会计的书写内容,只有谷四新的个人签名,而谷四新在单位并未有权利对外借贷,其职务是销售经理,所以该借据是无效的。谷四新与对方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对方和我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据上虽然加盖有我方印章,但从借据的内容来看,不是完整的借条,作为对方借给谷四新借款时,应该清楚的知道所谓的借据是否符合借据的表现形式,对方所提供的存根来主张借款存在的事实,证据上存在严重的瑕疵。被上诉人庞**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为其一对方向我方出示的借据加盖有对方财务印章,其二,谷四新也属于对方股东之一,在一审时我方提供的对方的工商登记情况可以充分证实。至于对方股东之间如何分工与我方无关。其三,对方认可我方与谷四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因为该借据不但加盖有对方的公章,而且谷四新也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对方的表见代理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庞**向压力容器公司主张债权,有压力容器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压力容器公司认为本案真正的借款人系其股东谷**,因借款条据上加盖有压力容器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故其否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主张应由其举证证明,但一、二审中均未举证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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