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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赵**、河南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河南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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