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沁阳市民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沁**政局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市民政局撤诉。
本案诉讼费9116元,减半收取4558元,由原告沁阳市民政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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