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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向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双**限公司支付欠款362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449元,共计413199元,诉讼费用由河南双**限公司承担。沁**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0)沁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1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吕**,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卫团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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