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4月29日以诉讼主体有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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