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宋**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宋沁桥名下的豫XXXXXX号丰田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武陟**有限公司名下豫XXXXXX号奥迪牌汽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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