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侯**与被告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侯**于2016年3月2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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