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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平顶**输公司第九车队、汤**、郏县**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平**输公司第九车队、汤**、郏县**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已先予支付医疗费13万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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