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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与平顶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臧**诉被告平**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臧**于2016年2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臧**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臧**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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