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平**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6年2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