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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杨**与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汝州**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杨**与被告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汝州**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杨**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汝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取由郭*、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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