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5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