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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杨**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亚红、被告(反诉原告)杨**申请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李**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杨**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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