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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梁**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与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审张**诉请梁**不得阻拦张**拉土垫地,诉讼费用由梁**承担。郏**法院人民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梁**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郏**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张**与梁**邻里关系,张**居南,梁**居北。梁**对其大门外出路垫土硬化时双方曾产生过纠纷,后通过协商,梁**在张**房屋后留出1米出水搭架木地,后梁**将出路进行了垫土硬化。但硬化后导致张**房屋后面形成一条1米宽的地沟,且出水无法排出。2015年12月11日张**让施工队拉土垫沟时,梁**以该地是其出路为由进行阻拦,两家由此引起纠纷。2015年12月15日张**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梁**在硬化出路时将张**房屋后面留下1米宽的地沟,直接影响到张**房屋的出水,使张**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一定威胁。故张**请求梁**停止阻拦其拉土垫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张**在其房屋后面出处拉土垫沟及硬化梁**不得干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宣判后,梁**不服,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张红杰屋后的空地是我在垫路时被上诉人百般刁难不让上诉人垫,被上诉人的真实目的是霸占该空地据为已有,望撤销原判,依法重新认定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张**辩称,我家的宅基地与被上诉人的宅基相连,在建房时按照当地习惯房后留有一米出水搭架地,当时上诉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对方在本宅基地内垫土时仍自觉的将该一米地给我留了下来,这就说明这一米地是我滴水搭架,一审事实清楚无误,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上诉人梁**在硬化出路时致使张**房屋后形成了地沟,直接影响到张**房屋的出水,对张**安全使用房屋可能产生影响,双方当事人应对此安全隐患进行积极排除,现上诉人梁**上诉称张**屋后的空地是被上诉人百般刁难不让上诉人垫,被上诉人的真实目的是霸占该空地据为已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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