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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陈**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锡*与被上诉人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锡*不服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上诉人于锡*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为其邮递送达了EY267267902CN开庭传票,该传票已经签收。在本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于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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