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小谢**员会与朱**、朱**、朱*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堂**民委员会与被告朱**、朱**、朱*和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堂**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县堂**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郏县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郏县堂**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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