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宏**限公司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郏县宏**限公司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宏**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县宏**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郏县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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