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平诉被告田**、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对被告田**、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与徐**、任克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与冯**、黄*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于**、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平顶山**责任公司、河南省**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平顶山分行与冯**、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滑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田**、滑县飞**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何**、童全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诉被告翟**、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河中心支公司与王*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