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田**、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平诉被告田**、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对被告田**、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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