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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诉新密市人民政府认定工伤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6月在新密市杨岗煤矿井下工作时受伤。新密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给予认定工伤的法定行政机构,在我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没有履行职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冯**要求答辩人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无法律依据。关于冯**所受伤害申请工伤事宜,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冯**在新**岗煤矿受伤要求赔偿一事,已经法院判决且已得到判决书认定的赔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要求判令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因新密市人民政府没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而具有认定工伤法定职权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对原告冯**申请工伤认定事宜作出处理,故原告冯**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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