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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明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明阳的委托代理人景高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争议的豫QGL882号雪弗兰牌轿车,系姚**和杜*夫妻二人于2009年11月14日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因杜*欠上蔡县小岳寺乡郭**款,杜*以抵债方式将该车转让给郭**,郭**又以抵债方式将该车转让给朱**,朱**将该车转卖给明阳,明阳将该车转卖给杨**。杨**将该车停放在上蔡县公安局交警队院内,姚**将该车开走,引起连环纠纷。杨**起诉明阳,明阳又起诉朱**。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朱**认为杜*、姚**既不还债又占有车辆,为把纠纷及时审理清楚,申请追加郭**、杜*、姚**、杨**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本案纠纷是由同一辆车转手买卖所引起,诉讼标的相同,追加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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