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强*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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