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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