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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双胞胎男孩王*、王*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其身份情况;

2、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

3、邓州市**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王某某自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4、证人王**、王**的证言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被告于2012年7月份外出后一直无音讯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递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庭审,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与原告进行质证,针对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作如下评析:第1、2组证据,系职能部门颁发且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第3组证据,系原、被告住所地村委出具,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第4组证据中二证人的证言内容客观、吻合,且与第3份证据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证据,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以及庭前调取被告父亲王**的证言,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2年腊月结婚,2006年2月6日生育双胞胎男孩王*、王*,同年8月1日二人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骂。王某某于2012年7月在没有告知原告及双方家人去向的情况下,一人离家外出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后王某某仍未到庭。故调解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虽然育有二子,但却常为生活琐事生气,被告又在没告知家人音讯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二人分居已满二年,本院认为二人感情确属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孩子抚养及共同财产问题暂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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