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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