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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邓州**联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诉被告**人联合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玉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邓州**联合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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