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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XX以100元的价格从上蔡县一个外号叫“猫子”的人手中购买2包冰毒,后自己在平舆县人民公园吸食一包半后将剩下的半包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X。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证明,书证: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自首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XX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XX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XX曾因吸食毒品而被行政拘留,与本案不是同一犯罪事实,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政拘留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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