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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