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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立诉麻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麻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经其村委分配,其分得位于射桥联中南的一宗宅基地。该宅基地面积六分六厘,南至路,西至王小粉,北至董**。其分得宅基地后,因家境困难没有建房,种植农作物,直至1999年,其外出做生意,无力顾家,被告未经其同意,将其宅基上的农作物铲除并建三间瓦房。其得知后,多次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返还宅基地,但被告拒不理睬,至今不愿拆除房屋。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归还其宅基地(位于射桥联中南的、面积六分六厘的宅基地);被告赔偿其损失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麻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没有占原告的宅基地。2008年原告户口迁回后,村民组已给原告安排了一处宅基地。另原告要求其赔偿30000元无事实依据;宅基地分配属于政府部门,原告不应起诉到法院。且原告所诉已超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一组村民,1990年8月份经原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原、被告所在的村民组以自留地的形式分配宅基地(按人口分配),原告分得宅基地一宗,该宅基地位于射桥联中南边,南至大路,北至董**,西至王小粉,东至姚**,该宅基地没有取得产权证,原告分得宅基后没有建房。后原告及全家长期在外地做生意,村民组因该家自留地长期闲置把该处宅基地分配给麻某某。被告麻某某于1997年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五间,并长期在此居住。后原告徐某某要求要回该宅基地,经村委及乡镇政府调解无效,引发诉讼。另查明,被告麻某某本人也就此一处宅基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照片、关于射桥**委会证明,射桥镇调查报告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一村民组村民,本案原被告因宅基地的权属发生纠纷,该宅基地由原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分给原告使用,后因原告及全家长期外出,没有建房,致使该宅基地长期闲置造成资源浪费,该村民组让没有宅基地的被告在该宅基上建房,且建房已成事实,居住时间较长。因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取得该宅基的产权证明,属权属不明,原告诉称被告侵权,并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麻某某辩称原告已得到一处宅基及该案已超诉讼时效,亦缺少事实依据,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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