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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有限公司、武汉**限公司与宁波市**材有限公司、武记东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新乡**有限公司、武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宁**材有限公司、武记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卫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宁**公司不服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新中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公司、武**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豫检民抗(2011)88号民事抗诉,河南**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景志根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新**公司、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成材,被申诉人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1)新中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和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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