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玉鹏诉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原告王**诉被告田**、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张**、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浙商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拒不执行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濮阳**限公司、濮阳**限公司京开大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与沈**、王**、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山中心支公司与高**、杨**、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叶县支公司与十堰市**有限公司、鲁**及王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