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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